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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位夏新电子股民获赔101万

发布时间:2021-01-07 14:16:58 阅读: 来源:厨房秤厂家

律师呼吁私募基金介入股民维权

近日,延续时间达一年半之久的49位夏新电子小股民诉夏新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现已更名为福建省厦门象屿股份(600057)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夏新电子)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顺利结案。夏新电子与49位来自全国各地的小股民达成和解,证券维权领域又多出一成功维权案例,对于持续低迷的股民维权信心来说也是一个较大的鼓舞。《大众证券报》就投资者比较关心的一些问题专门邀请法律界人士做出解答。投资者在维权过程中遇到任何疑问,均可致电致邮本报,我们将邀请相关领域专业人士予以解答。

南京股民刘衡清:在看到49位小股民获赔的消息之后发现自己也符合索赔的条件,目前还可以提起索赔吗?

许峰律师:在投资者获赔信息公开尤其是夏新电子方面自己发布公告以后,确实收到了很多投资者的电话咨询,买入卖出时间也确实符合之前我们确定的索赔条件,个别投资者损失数额也比较大,但只能遗憾地说,目前已经无法获赔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投资者应在夏新电子公告收到证监会处罚两年之内提起诉讼,而夏新电子是在2009年11月17日发布公告的,故该案诉讼时效是到2011年11月17日,除非符合法定的中止中断延长等情况,该案件诉讼时效届满,原则上投资者将丧失胜诉权,失去获赔机会。

在该案诉讼时效届满前,代理律师也通过各种公开途径对投资者做出了提醒,很多投资者联系之后并没有参与维权,个别投资者希望律师能够给投资者一个一定能获赔的保证,但无论是出于律师职业道德还是索赔实务,都无法如此向投资者保证。需要提醒的是,证券虚假陈述民事赔偿维权一定要注意诉讼时效,目前来说各地法院大多都选择在诉讼时效届满后才会出统一的判决或调解方案,以避免在诉讼时效届满前出结果导致更多投资者搭便车提起更多诉讼,这种做法本身合法性值得商榷,但股民维权中的这一现实短时间内恐怕无法改变,所以如果要提起维权诉讼,最好不要有搭便车的心理。

天津股民吴国华:起诉夏新电子一案中,投资者起诉标的是多少,获赔比例如何?

许峰律师:该案由我代理的案件共计有49例,起诉总标的约为220万元,最终总计获赔约101万元,目前大部分款项已经到达投资者银行账户。该案总体获赔比例不高,但实际换算之后的获赔比例仍在87%左右,属于近年获赔比例比较高的案件之一。由于夏新电子在破产重整时,对相关债务需要按照程序进行清偿,清偿的比例是每笔债权中1万元以下(含1万元)部分,按100%清偿;每笔债权中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含10万元)部分,按50%清偿;每笔债权中10万元以上部分,则按20.15%清偿。因此,根据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破产相关民事裁定书,数额越小的债权清偿比例越高。所以此次索赔中,按照上述原则,索赔标的金额较小的,相对来说清偿的比例越高,而索赔标的较高的,获赔的绝对比例相对较低。

同时我代理的49例案中,投资者损失大小也不一,其中最多的获赔近12万元,最小的仅有一千元左右。该案中也出现了一些职业投资者和私募基金亲自起诉到法院的案例,起诉标的有三千多万,这是比较符合常规的。但对于损失较小的投资者来说,损失只有几千块几万块的,自己起诉是不经济的,我们目前所从事的也主要是小股民维权的法律事务。

无锡股民李密:起诉夏新电子的诉讼费最终由谁承担的?

许峰律师:该案的诉讼费在起诉之时是由投资者向法院预交的,在谈判过程中,双方商定诉讼费全部由夏新电子承担,并且厦门中院出具的调解书也写明了这一点。投资者向法院预交的诉讼费由法院全额退回给投资者,近期代理律师将与法院联系退回诉讼费的事宜。当然该案由被告承担对其他案件来说并不具有参考性,每个案件都是个案谈判的。

我通常持有一个观点是,在证券维权领域,提起证券维权诉讼本身也是一种理财方式,如果投入百分之一到百分之二的成本,很有可能获得百分之五十到百分之八十左右的回报,应该算是不错的投资模式了吧。

近十年股民维权的案例来看,大部分案件投资者都是获赔了的。当然每个投资者的风险把握能力不一样,我也一直在呼吁希望未来有私募基金等参与到投资者维权领域来,为投资者垫付前期的诉讼费等维权费用,在获赔之后与投资者按照一定比例分成,形成一种投资者、证券维权律师、私募基金三位一体的维权结构,使投资者零成本参与维权,同时证券维权律师和私募基金也有一定的积极性。国内股民维权总体上是朝着商业化、规范化和透明化发展的,只有如此,才能取得长期的实际效果。

兰州股民苏城:夏新电子破产重整,投资者也付出了代价,在股民维权诉讼中是否应该对小股民有一些特殊的保护?

许峰律师:在代理该案的过程中我们也注意到,每位小股民在夏新电子破产重整过程中都让渡了自己账户中10%的夏新电子股份,确实也为破产重整付出了一定代价,当然从另外一个角度讲,如果没有这些让渡,投资者手头的股票也就一文不值了。虚假陈述案件中,投资者身份确实是双重的,一方面是小股东,重整让渡了股份,另一方面又是小债权人,是证券侵权诉讼的原告,在债务清偿中要打折。我个人倾向于认为不能让投资者付出双重代价,希望未来针对破产重整中的投资者权益能有一些细化的司法政策。 记者 夏明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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