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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租房如何申请广州公租房申请条件与程序热点问题等-【资讯】

发布时间:2021-07-15 18:33:11 阅读: 来源:厨房秤厂家

导语:公租房如何申请?广州公租房申请条件与程序公布!住建部答复热点问题一览。

3月,广州市面向新就业无房职工推出公共租赁住房16668套!大福利一出,住建部门的咨询电话一下子被众多小伙伴打爆了,为了方便大家在网上查找,今天,住建部门对大家关心的热点问题,统一梳理解答。

1. 新就业无房职工公共租赁住房申请的形式是怎样的?

答:新就业无房职工公共租赁住房可以个人(家庭)名义申请,亦可由单位以整体租赁形式申请。

2.什么单位可以申请整体租赁新就业无房职工公共租赁住房?

答:依法注册登记且住所地在广州市的高新技术企业、创新标杆企业、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以及政法、医疗、交通、环卫等基本公共服务部门和政府批准的其他单位可以申请整体租赁新就业无房职工公共租赁住房。

3.如何判断单位是否属于高新技术企业或创新标杆企业?

答:高新技术企业、创新标杆企业,是指符合《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的通知》(国科发火〔2016〕195号)、《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重点服务创新标杆百家企业实施办法的通知》(穗府办规〔2016〕10号)规定,由科技创新主管部门认定的企业。

若企业不确定是否属于高新技术企业、创新标杆企业,可先申报意向需求,届时将由科技创新主管部门核定企业资格。

4.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资格或高级工以上职业技术资格,是指持有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证书还是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职称?

答:一般指的是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资格或高级工以上职业技术资格证书。但如果用人单位有更高要求,可根据实际情况调整为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资格或高级工以上职业技术资格职称。

5.以单位名义申请新就业无房职工公共租赁住房后,用人单位向本单位职工分配住房时,职工需符合哪些条件?

答:职工需同时符合以下条件:1.年龄18周岁以上(含本数),35周岁以下(含本数)。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资格或高级工以上职业技术资格,或从事城市公共服务领域特殊艰苦岗位的职工,不受年龄限制。2.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在本市无自有产权住房,且当前未享受公共租赁住房(含廉租住房)保障。3.符合本单位分配管理方案的其他条件。

6.2017年3月27日推出面向单位整体租赁的新就业无房职工公租房,对于职工的年龄要求“18周岁以上(含本数),35周岁以下(含本数)”,年龄的计算时点是什么?

答:年龄计算时点为2016年12月31日。

7.什么是从事城市公共服务领域特殊艰苦岗位的职工?

答:城市公共服务领域特殊艰苦岗位职工是指在政法、环卫、公共交通、医护(含养老管理、民政部门社会福利机构护理)岗位超过3年的一线从业人员。

具体由政法、环卫、公共交通、医护等单位根据实际情况,按照职工在本单位的工作性质界定。

8.单位整体租赁新就业无房职工公共租赁住房的分配程序是怎样的?

答:1.制定方案。住房保障部门根据城市建设、产业发展需求,以及拟供应房源的地点、数量及申请情况按照贡献优先、供需匹配、公开透明、统筹管理的原则分批次制订分配方案,报市政府批准。2.整体配租。住房保障部门根据经市政府批准的房屋分配方案,向各单位分配房屋。单位在规定时间内与住房保障部门签订整体租赁合同。3.单位分租。用人单位结合房源和需求情况制订具体分配管理方案,并开展申请受理、资格审核、名单公示等具体配租工作。

9.单位向新就业无房职工分配公共租赁住房的程序是怎样的?

答:1.用人单位结合房源和需求情况制定具体分配管理方案,在本单位公示不少于10日;2.用人单位根据本单位分配管理方案开展申请受理、资格审核、名单公示等具体配租工作;3.用人单位与经审核符合条件的本单位职工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并将分配结果报市住房保障部门备存。

10.申请后获分配的房屋数量与申请的数量是否一致?

答:市住房保障部门将根据全市各单位申请数量、申请的房源点,按照就近原则和供需匹配原则进行协调分配,数量并不一定一致。

11.分配原则中考虑单位所在地就近分配,一个单位能否同时申请多个的房源?

答:可以,一个单位可根据职工申请情况汇总申请多个房源点的房源。

12.以个人(家庭)名义申请新就业无房职工公共租赁住房,需符合什么条件?

答:新就业无房职工以个人(家庭)名义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1.广州市户籍;2.18周岁以上(含本数),35周岁以下(含本数),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3.本科及以上学历且获得相应学位,或具有技师、高级技师职业资格证书;4.申请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在本市无自有产权住房,且当前未享受公共租赁住房(含廉租住房)保障;5.申请人在本市(含在穗部属、省属单位)工作,连续缴纳社会保险(含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职工社会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下同)半年(含)以上。缴纳社会保险时限计算至申请截止日的上月底。

广州市人才绿卡持有人在本市无自有产权住房(含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可以以个人(家庭)名义申请市本级公共租赁住房。

13.个人(家庭)申请新就业无房职工公共租赁住房需提交什么资料?

答:符合条件的申请人需在规定时间内向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镇政府)提交《广州市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申请表》及身份证、职业资格证书或学历、学位证书、劳动合同、社会保险缴费证明、工作单位证明、无自有产权住房证明、诚信承诺书等,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用人单位对申请人提供的劳动合同和社会保险缴费证明等材料,在工作单位证明中予以确认。

广州市人才绿卡持有人需提交《广州市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申请表》、广州市人才绿卡、无自有产权住房证明、诚信承诺书等申请材料。

具体以推出供应时公布的要提交的资料为准。

14.以个人(家庭)名义申请新就业无房职工公共租赁住房,申请人是否须为本市户籍?若申请合租,合租人是否可为非本市户籍?

答:以个人(家庭)名义申请的,申请人须为广州市户籍(广州市人才绿卡持有人除外);申请合租的,合租人亦须符合新就业无房职工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条件,须为本市户籍(广州市人才绿卡持有人除外)。

15.单位整体租赁公租房后,可否几个职工一同合租一套房屋?

答:单位整体租赁公租房后,单位可根据本单位的分配方案,安排符合条件的职工进行合租。

16.成功申请到公租房的职工在租赁期间离职怎么办?单位是否可以再将该公租房分配给职工居住?

答:单位整体租赁公共租赁住房并分租给职工后,若已获配租的职工离职,单位与职工可依租赁协议的条款约定协商继续租住或提前解约退出。

17.以家庭名义申请的,什么人可以作为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

答:以家庭名义申请的,申请人应为新就业无房职工本人,其他家庭成员为共同申请人。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仅限于申请人在本市工作或居住的配偶及未成年子女。

18.在本市工作或居住的申请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是否必须作为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

答:申请人可根据自身情况选择以个人名义申请,或者将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列为共同申请人,以家庭名义申请。无论是以个人名义申请还是以家庭名义申请,其配偶及未成年子女也须在本市无自有产权住房,且当前未享受公共租赁住房(含廉租住房)保障。

19.申请新就业无房职工公共租赁住房,申请人是否必须为广州市户籍?

答:1.以个人(家庭)名义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申请人应具有本市户籍(广州市人才绿卡持有人除外)。2.用人单位整体租赁新就业无房职工公共租赁住房的,可按本单位分配方案分配给非本市户籍的符合条件的本单位职工。

20.新就业无房职工公共租赁住房,申请人是否年龄必须在18-35周岁之间?

答:1.以个人(家庭)名义申请新就业无房职工公共租赁住房,申请人须年满18-35周岁(广州市人才绿卡持有人除外)。2.单位整体租赁新就业无房职工公共租赁住房的,如职工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资格或高级工以上职业技术资格,或从事城市公共服务领域特殊艰苦岗位,不受18-35周岁的年龄条件限制。城市公共服务领域特殊艰苦岗位职工是指在政法、环卫、公共交通、医护(含养老管理、民政部门社会福利机构护理)岗位超过3年的一线从业人员。

21.为何新就业无房职工承租公共租赁住房没有租金减免?

答:户籍家庭申请公共租赁住房有收入限制,租金减免与收入挂钩,收入越低,减免幅度越大。新就业无房职工公共租赁住房保障不设收入限制,因此租金按照该项目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执行,不设租金减免。

如果新就业无房职工符合我市户籍中等偏下收入住房保障条件,可以按照《广州市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办法》的有关规定申请面向户籍中等偏下收入家庭的公共租赁住房,按照家庭收入情况,采取租金减免方式分档计租。

22.支付租金的方式是什么?是单位支付还是职工支付?

答:整体租赁公租房租金由承租单位统一缴交,单位分租给职工后,可按规定向职工收取租金。

23.在首5年的租赁期是否会存在租金变动?续租时租金是否会变动?

答:单位签订公租房租赁合同后,在合同期内租金原则上不作调整。续租时的租金标准届时将予以公布。

24.如职工弃租,是否要缴纳违约金?

答:应当依照我市房屋租赁管理规定,各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与承租职工签订协议予以约定。

25.新就业无房职工公共租赁住房租赁期有多长?

答:1.个人(家庭)承租的,租赁期为5年,合同期满不予续租,必须退出;2.单位整体承租的,租赁期为5年,期满后仍需租赁的,最多可续租1次,租赁期最长不超过10年。

26.总租赁期限不超过10年,指的是指单位租赁同一房源的租赁时间,还是指单位与政府的整体租赁时间?

答:现行《办法》规定总租赁期最长不得超过10年是指单位承租同一房源的租赁时间。

27.为何新就业无房职工公共租赁住房要限定租期?

答:向新就业无房职工供应公共租赁住房,主要是为解决其过渡性、周转性住房问题。限定租赁期限,可以加快公共租赁住房周转,使有限的住房资源解决更多新就业职工的住房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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