情人之间的欠条不是赠予
发布时间:2021-01-07 18:3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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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作市民李某和李小某本是一对恩爱夫妻,但自从李某和江某认识之后,感情就每况日下,甚至在李某和李小某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李某和江某就已经同居了。
李某和李小某在2003年办理了离婚手续,李某和江某走到了一起,借条也是这个时候写的。在法庭上,李某承认欠条确是他本人所写,但提出原被告间根本不存在真实的借贷关系,原告与李某于2000年下半年开始同居,同居关系一直维持到2006年10月,期间,因原告打算与李某结婚而购房,但由于购房款还差140000元缺口,原告逼李某去借,当时李某不愿意去借,为了不影响双方关系,因此李某写下一份140000元欠条,而事实上李某并没有向原告借过款。
法院审理认为,原被告之间的民间借贷是一张欠条,内容并不能证明借款的事实,欠条也不能说明是借款。加之该欠条形成于李某与原告不正当两性关系存续期间,自形成至今已达6年之久,期间发生过原告购房事实,尤其是双方因矛盾于2006年10月就终止不正当两性关系后,也无证据证明原告主张过权利,明显不符常理。故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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