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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代赋税制度与徭役介绍-【xinwen】

发布时间:2021-10-12 11:55:34 阅读: 来源:厨房秤厂家

作为我国历史上最为强盛的朝代之一,其完善的赋税制度对其发展有着重要的影响。

租庸调制在唐初配合均田制的情况下,使得农民生产时间有了保证,赋役负担相对减轻,使许多荒地开垦出来,朝廷的赋税收入又了保障,府兵制也得到巩固。

唐代初年,为了社会的稳定和经济的发展,等君臣们经常以历史兴衰作为借鉴,注重吸取历史教训,采取了一系列的财政经济改革措施。其赋税方面主要有均田制、租庸调制,以及后来的两税法等。

唐代均田制明确规定,18岁以上的中男和丁男,每人授口分田80亩,永业田20亩。老男、残疾授口分田40亩,寡妻妾授口分田30亩。

这些人如果为户主,每人授永业田20亩,户分田30亩。工商业者、官户授田减百姓之半。道士、和尚给田30亩,尼姑、女冠给田20亩。此外,一般妇女、部曲、奴婢都不授田。

唐代均田制还规定,有爵位的贵族从亲王到公侯伯子男,授永业田100顷递降至5顷。职事官从一品至八九品,授永业田60顷递降至两顷。散官五品以上授永业田同职事官。勋官从上柱国到云骑、武骑尉,授永业田30顷递降至6顷。

此外,各级官僚和朝廷,还分别领有多少不等的职分田和公廨田,职分田的地租作为官僚俸禄的补充,公廨田的地租作官署的费用。这两种土地的所有权归朝廷。

贵族官僚的永业田和赐田可以自由出卖。百姓迁移和无力丧葬的,准许出卖永业田。迁往人少地多的乡和卖充住宅、抵店的,并准许卖地分田。买地的数量不得超过本人应占的法定数额。

唐代在均田的基础上,制订了租庸调制。规定田有租,户有调,身有庸,外有杂役。

租制规定:每丁每年要向朝廷缴纳租粟两石。此外对岭南等特殊地区实行轻税政策,岭南诸州纳米,上户纳米1.2石,次户8斗,下户6斗。

庸制规定:每丁每年需要为朝廷无偿地服徭役20天,闰年加两天;不服劳役的人,要纳绢或布代替,一天折合绢3尺,谓之庸。

庸是应服役者而不去服役的一种折纳,不是一般的赋税,而是以交纳实物来代替劳役,故具有免役金的性质。如果朝廷额外加役,加役15天,免调;加役30天,租调全免。每年的额外加役,最多不得超过30天。

唐代除正役之外还有杂役。唐代基本的徭役负担,每年一丁相当于30天至50天。对于遭受水旱虫蝗等自然灾害的地方,又有减免租庸调的规定。

灾情在4成以上,免租;灾情在6成以上,免租调;灾情在7成以上,课役全免调的规定。

调制中的“调”调是户税,即户为征收对象与征收单位,以丁立户,以实物缴纳,也可以货币缴纳银14两。

调制规定:每丁每年纳绢或绫两丈,绵2两;不产绢绵的地方,交纳布2.5丈和麻2斤。

737年又作了新的规定,布帛要求1.8尺宽,4丈长才算一匹;布5丈才算一端;绵6两为屯,丝5两为绚。如一户所纳之物,不成匹、端、屯、的,都要折凑成整数。

唐代租庸调制,自唐高祖时规定,经唐太宗整顿,历唐高宗、、唐中宗至开元年,一直未变。在这段日子里,经济逐步发展,户口也逐年增加,朝廷财政也有了结余,国库也充实起来,出现了唐初社会经济繁荣的景象。

租庸调制以外的杂税,主要则为“两税法”。

780年,唐德宗时的宰相杨炎鉴于当时赋税征收紊乱的情况,建议实行两税法,为唐德宗所采纳。

“两税法”规定:按各户资产定分等级,依率征税。首先要确定户籍,不问原来户籍如何,一律按现居地点定籍。取缔主客户共居,防止豪门大户荫庇佃户、食客,制止户口浮动。依据各户资产情况,按户定等,按等定税。

实施办法是,各州县对民户资产,包括田地和动产不动产进行估算,然后分别列入各等级,共3等9级,厘定各等级不同税率。

地税以实行两税法的前一年,即779年的垦田数为准,按田亩肥瘠差异情况,划分等级,厘定税率征课。其中丁额不废,垦田亩数有定,这是田和丁的征税基数,以后只许增多,不许减少,以稳定赋税收入。

“两税法”的征税原则是量出制入,统一征收。即先计算出各种支出的总数,然后把它分配出各等田亩和各级人户。各州县之内,各等田亩数和各级人户数都有统计数字,各州县将所需粮食和经费开支总数计算出来,然后分摊到各等田亩和各级人户中。这就叫“量出制入,统一征收”。

“两税法”的征课时期分为夏秋两季。这主要是为了适应农业生产收获的季节性,由于农业的收获季节是夏秋两季,所以在夏秋两季向朝廷缴纳赋税。

征课资产按钱计算。因为要按资产征税,就必须评定各户资产的多少,就必须有一个共同的价值尺度,这就是货币。所以两税的征收,都按钱计算,按钱征收。

但是有时将钱改收实物,朝廷定出粟和帛的等价钱,按钱数折收粟帛。

“两税法”是符合赋税征课的税目由多到少、手续由繁到简、征收由实物到货币的发展规律的。它是适应农业生产力提高,社会经济繁荣与货币经济发展的客观要求的。按社会贫富等级,资产多寡征税也是合理的、公平的。

在徭役方面,唐代除了一般正役之外,尚有杂徭,也就是比正役较轻、较小的徭役,服杂徭称为“充夫”。

征发方式并非按户征调,而是以人口数为准;使役地点多在州县境内,但地方朝廷没有随意派遣夫役的权力,必须经过一定手续才得以派遣。

原则上,丁男规定要服正役,没有一定必须要服杂徭,但若服杂徭两日可折抵正役一日。

有别于丁男,唐代将16岁者称“中男”,中男就有服杂役的义务,役期10天,但若充夫满40日,则可免户内一丁之丁租。因此,丁男必须义务服正役20天,中男义务充夫10天,都体现了杂徭“轻”、“小”的特点。

杂徭的内容有临时性事务,也有相对固定的工作。如水利设施所需要的夫役,或是修缮盐池设备、官田营种、兴修水利、修城、门夫、守桥丁等劳动。使役范围广泛,不似正役载入律令正式规范。

有时哪些是中男充夫的工作,哪些是丁男折抵正役的工作,也不易清楚区分。这说明唐代的徭役是很轻的,切实做到了减轻人民的负担。

兵役制度是随着朝廷的形成而产生,又随着朝廷的政治和经济体制的变化及战争的需要而得到发展。历史上鼎盛的王朝莫不如此,大唐王朝也不例外。

唐前期主要实行府兵制条件下的征兵制。府兵的来源,是由军府所在地从“六品以下子孙及白丁无职役者”中挑选,每3年选拔一次。府兵从21岁服役,60岁免役,服役期间免本身租调。

府兵经常性的任务是轮班到京城宿卫,叫做“番上”,有时也到其他地方出征和戍防。除外出执行任务时期外,府兵不脱离自己的乡土和农业生产,只有冬季集中进行军事训练,实行所谓兵农合一制。

战时,朝廷从各地调集军队,高级将领都是临时委派,战争结束后,兵散于府,将归于朝。

唐玄宗后期,边镇的军事力量不断扩大,使唐的军事形势由原来的“内重外轻”逐渐变成“外重内轻”。

737年,唐玄宗诏令各道节度使,招募自愿长驻镇、戊的健儿,并允许家属随军,官给田地屋宅。至749年,唐玄宗将府兵制度废除。

唐后期实行募兵制,当时的神策军、藩镇兵大多是招募来的。招募数额由朝廷确定,各藩镇具体负责募集。朝廷一般号召自愿应募,以身体健壮,有一定身高,会使用某种兵器为应召条件。

朝廷对招募作了规定:允许家属随军居住;给士兵发放衣、粮和酱菜钱;给兵士发放养活家口的薪俸,方式是应募、征战、捉贼等皆有赏赐;招募兵士无服役年限规定,但有淘汰老弱病残即拣放的要求;因作战阵亡的将士,允许其子弟从军,如无子弟,死者家属可领其三五年的衣粮,伤残者终身不停衣粮。

[旁注]

唐太宗(599年~649年),。第二位皇帝,谥号“文武大圣大广孝皇帝”,尊号“天可汗”,庙号太宗。杰出的军事家、政治家、战略家,书法家和诗人。开创了我国历史著名的“贞观之治”,为后来全盛时期的开元盛世奠定了重要基础。

女冠 也称“女黄冠”、女道士、道姑。唐代女道士皆戴黄冠,因俗女子本无冠,唯女道士有冠,故名。

岭南 是指我国南方的五岭之南的地区,相当于现在广东、广西及海南全境,以及湖南及江西等省的部分地区。唐代岭南道,也包括曾经属于中国皇朝统治的越南红河三角洲一带。

杨炎(72年7~781年),唐代财政改革家,两税法的倡行人。780年,杨炎主持在全国施行两税法。两税法大为简化了税制,便利了租税的征收,免去了税吏许多催索的苛扰,不但使朝廷的财政收入增加,而且也减轻了人民负担。

府兵制 我国古代兵制之一。该制度最重要的特点是兵农合一。府兵平时为耕种土地的农民,农隙训练,战时从军打仗。府兵参战武器和马匹自备,全国都有负责府兵选拔训练的折冲府。唐太宗时期达到鼎盛,唐玄宗时停废,历时约200年。

募兵制 我国古代兵制之一。募兵制由朝廷招募丁男当兵,供给衣食,免征赋役。这就减轻了农民的兵役负担,节省了府兵往来与路途的消耗,有利于生产的发展,封建朝廷也得以建立一支强有力的军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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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一年,唐太宗派人征兵。

有个大臣建议,不满18岁的男子,只要身材高大,也可以征。

唐太宗同意了。

但是诏书却被扣住不发。唐太宗询问魏征缘由,魏征说:“把湖水弄干捉鱼,明年湖中就无鱼可捞了;把树林烧光捉野兽,明年就无兽可捉了。如果把那些身强力壮,不到18岁的男子都征来当兵,以后还从哪里征兵?朝廷的租税杂役,又由谁来负担?”

唐太宗闻听此言,很懊悔自己的错误。他重新下了一道诏书:免征不到18岁的男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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